本文主要說明如何改善國家選舉制度。
一、現況說明
西元1996年,中華民國首次舉辦總統直接民選。只要國民達到法定年齡,就具備投票選舉總統的資格,至此,凡是中華民國國民,就可以投票選舉里長、縣議員、縣市長、立委,直到總統。
然而,民眾投票的機會增加,卻不代表真能選賢與能。而將國家發展的首要人選交給多數無明者決定,根本就是自掘墳墓。
二、改革方案
筆者認為中華民國現行選舉制度仍有一定的改善空間,改善方案如下:
二之一、限制投票人資格
1.依年齡限制
2020年1月,筆者提出「依年齡限制國民選舉權限」的看法:
選舉權應循序漸進給予,並教育民眾如何選賢與能。如滿二十歲始可選里長、議員,滿三十歲可選縣市長、立委,滿四十歲可選總統,否則國家未來不可能有競爭力。
2020年1月13日
2.依學歷限制
2024年2月,筆者提出「依學歷限制國民選舉權限」的看法:
選舉權可依學歷給予。如大學畢業才能投票選總統,專科或以上畢業可以投票選立委、縣市長,高職、高中或以下畢業只能投票選里長及縣議員。
2024年2月4日
3.年齡學歷雙重限制
所謂「年齡學歷雙重限制」,就是依年齡多寡及學歷高低對於國民的投票權進行雙重限制。如
年滿二十歲者不限學歷,可投票選舉里長及縣議員。年滿二十五歲且專科或以上畢業者,可投票選舉縣市長、立委。年滿三十歲且大學畢業者,可投票選舉總統。
4.個人智能限制
弱智不足以判斷是非的民眾,不應賦予投票權,這才是真正符合民主精神。
二之二、限制選舉經費總額
候選人應該在平日就對國家社會有實際貢獻,而非在參選後才花錢大力宣揚個人形象。也就是說,選舉經費應該予以適當限制。否則,候選人一旦花費高額選舉費用,當選後勢必會想盡辦法補回虧空,如此,更是直接違背選舉制度的初衷。
二之三、教育民眾善用投票權
應將補貼預算用在教育民眾如何有效選賢與能,而非選出來的都是政治詐騙客、政治淘金客。更不是只補貼候選人選舉經費,補貼選舉經費只會製造不良選舉風氣。
二之四、政府財政與國民稅捐直接掛鉤
為讓國民對自己的投票權負責,而非盲目投票並製造政府財政赤字,因此,應該讓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財政狀況,與個人稅捐產生關聯。意即,若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負債越高則個人每年繳稅金額就越高,若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負債越低則個人每年繳稅金額就越低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