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主要說明事業組織結構型態創新、組織內部創業與轉型的關係。
一、事業組織結構創新
所謂「事業組織結構」,係指由事業部門組建而成的架構,如「樹狀結構」、「網狀結構」或「金字塔結構」等。事業組織發展結構合理化的講究,約始於西元1924年。



所謂「事業組織結構創新」,係指事業組織不是採用傳統「樹狀結構」、「網狀結構」或「金字塔結構」,而是創造獨特的全新組織結構與型態。
某些企業在創業初期,就創新組織型態,如:
摘自《價值再造.第五章.第十節 管理再顛覆》
●格子狀組織(Lattice Organization)
●員工自主型組織(Employee Autonomous Organization)
●高自主性小型團隊組織(Highly Autonomous Small-team-type Organization)
●自我成長型組織(Self-growth Organization)
●矩陣型組織(Matrix Organization)

此外,尚有一種稱為「內部創業組織」的發展模式。
二、事業組織內部創業
所謂「 內部創業組織(Internal Entrepreneurial Organization)」,又稱「事業組織員工內部創業」,係指由具備創業意願的內部員工,以創業方式發展新事業項目或承攬部分既有業務,並與事業組織共同分享發展成果的一種「組織發展模式」。此模式發展約始於西元1980年,最初主要用於增進企業的創新氛圍。
三、組織結構創新與轉型
「創新組織結構與型態」是「組織轉型」嗎?
雖然創新組織結構與型態,或許可以提高事業組織本身的「差異化」與「競爭力」,也可以作為「既有業務改造」的一種方式,但卻無法用以因應「組織發展方向轉換」的挑戰。也就是說,「組織結構創新」也必須建立在「組織發展方向」正確的前提下,若是「組織發展方向」不正確,創新組織結構與型態的價值,將無法真正體現。
四、組織內部創業與轉型
「事業組織員工內部創業」是「組織轉型」嗎?
雖然,事業組織可以將「內部創業」,作為一種因應「組織轉型」的手段,卻不能將全部希望,都放在「內部創業」上。若要因應中短期「組織轉型」,就需要改造既有事業項目,並找到未來發展新方向。也就是說,透過「內部創業」讓員工承攬部分既有業務,頂多只能作為一種「既有業務改造」的方式。至於經由「內部創業」產生的「新事業項目」,能否剛好找到新的「組織發展方向」,則只能碰運氣。因此,「內部創業」頂多只能作為「組織轉型」因應方案的選項之一。
五、總結
無論是「事業組織結構創新」,或是「組織內部員工創業」,都屬於「創新思維」的產物,而非出自「轉型思維」,所以,只能作為「既有業務改造」的一種方式,與找尋未來「組織發展方向」並無直接關聯,頂多只能因應短期轉型挑戰(既有業務改造),而無法因應中長期組織轉型挑戰。
若想藉由轉型時機來改變組織既有結構與型態,就必須先找到正確未來發展方向,然後再創新組織結構與型態。而不是只創新組織結構與型態,然後就此迷失發展方向。
本文已收錄於《轉型思維》一書並正式出版。
